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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灯串CE-LVD测试的EN60598-2-20的内容
LVD低电压指令
在1973年,欧洲共同体制定&通过了低电压指令(Council Directive 73/23/EEC, Low Voltage Directive) 简称LVD; 又于1993年加上附件(Amendment)93/68/EEC, 并将施行日期延长至1995年1月1日。指令规定所有电器产品在额定范围内列入受控制,必须遵守该指令之条款,该指令在1997年1月1日正式强制施行。
LVD适用于所有本身功能使用电压范围在交流50~1000V,直流75~1500V的电机产品,这个定义是指指令的适用范围,而不是指令适用的限制(例如,在使用交流230V的计算机中,直流12V的电路所造成的危险也受LVD的规范)。
LVD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和工业使用的产品,如果是工业用设备,指令也涵盖了制造商本身使用的产品(例如: 测试设备)。
CE技术文件的要求
LVD的CE体制与EMC指令类似,所有在适用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有CE标志,而且必须有制造商的代表或进口商所签署的符合声明书。简单的自我宣告并不足以确定产品是安全的 (〝安全〞被定义成不会造成人员或家畜的死伤及财务的损害),基于这个原因,LVD的声明需要有技术文件的支持来明。
技术明文件须包含:
1. 机设备的一般性描述
2. 概念上的设计及制造图样
3. 了解这些图样所必须的描述和说明
4. 列出全部或部份适用的标准,及描述为满足指令安全观点所采行的对策
5. 设计的推算结果,执行过程的检查
6. 测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