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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玩具法规SOR/2011-17
背景:2011年6月20日,加拿大卫生部长宣布加拿大消费品法案CCPSA正式成为加拿大的国家法规,取代已经使用了40年的旧法规,使消费者可以远离不安全的产品,从而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新的玩具法规SOR/2011-17也大大加强了加拿大消费者对玩具产品的信任。CCPSA中新的玩具法规SOR/2011-17取代了之前的危险产品(玩具)法案C.R.C.,c.931。
SOR/2011-17范围:以下法规适用于任何进口、宣传和销售的玩具。
SOR/2011-17要求:1、警告语语言。法规要求任何书面声明或警告语必须用英语和法语双语标识。
2、包装。用于玩具包装的柔软的薄膜塑料袋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开口周长必须小于356mm(14英寸);或者薄膜厚度必须大于等于0.019mm(0.75mil),并且必须有用双语标识的以下警告语或类似的通俗易懂的印刷体:“此塑料袋危险,为了避免室息危险,请婴儿和儿童远离此袋了。”
3、电气危害。带电功能的玩具必须满足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22.2 No.149-1972,定义为电动玩具,该要求于1972年11月用英语发布,12月用法语发布。带电动烧木头工具的玩具必须满足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22.2 No.122-M1989,定义为手持电热工具,该要求于1989年9月刚英语发布,1990年5月用法语发布。
4、机械危害。4.1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可移取的部件以及在进行合理可预见滥用测试期间脱落的部件,按照附录表1(小零件测试)进行测试时无论以何和方向应不能完全置入小零件鞋筒本要求不适用于完全由柔软的织物纤维材料制成的部件或零件。
4.2可触及金属边缘,不可带有危险性毛刺,要将边缘折叠,或用*性附加装置或表面涂层处理或覆盖。
4.3玩具内所含的用于支持或加固框架的金属丝末端,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按照弯曲测试,不能产生锐利尖端。
4.4模塑玩具损坏时暴露出来的利边必须至少满足以下要求之一:合理可预见使用时,必须足够厚而不能损坏;若由于玩具功能而薄的,其内部必须由粗糙材料制成
4.5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边缘和角落应不能有毛刺。
4.6玩具中使用的玻璃边缘和角落应不能有毛刺。
4.7玩具中的紧固件。(1)玩具使用中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能因形状、大小或使用方式造成个人伤害。(2)以下紧固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铁钉必须正确安装;埋头螺钉,不论是平头的或圆头的木螺钉,都必须完全埋头;木螺钉不能有外露的毛边;用在室内装潢的紧固件或类似紧固件都必须正确安装,如果外漏,必须没有伤害;且螺栓必须有螺母或保护帽保护,否则,螺栓必须放置在可伸入到保护区与螺纹接触不到的地方。
4.8玩具折叠装置、支架或支撑必须要有一个安全锁或锁定装置或来防止玩具意外折叠。
4.9除了其他组成,玩具的驱动装置组成部分含有盘簧,可能夹伤几童手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它的活动部件必须关闭的,以防在玩具的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能被触及到;外壳必须能够抵抗合理滥用测试,一旦外壳损坏,将会导致机械装置外露;在玩具发条不可拆卸的情况下,要求发条的形状和大小不能夹入手指;在玩具发条可拆卸或有转动手柄的情况下,发条和转动手柄及玩具主体的间隙必须小于2mm(1/16英寸),或者大于10mm(3/8英寸);
4.10除了火部件外,能够造成刺伤危险的弹射物玩具在前端必须要有一个能够承受44.5N(10磅)拉力的橡胶头或其他耐用装置。
4.11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的玩具必须含有足够大小的孔和数量在相邻两个或更多面以防儿童在封闭玩具中窒息:玩具足够大,儿童可以进入或被放置在里面;有一个可以封闭的开放盖子或门的玩具。
4.12用于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在使用时,必须保持水平和稳固。
5、听觉危害:近耳玩具,在测量时,不能发出**过1OO分贝的噪音
6、热源和燃烧危害,6.1玩具表面或部件含有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产生热量的物质,必须满足热源标签要求,要符合加拿大标准协会标准C22.2 No.149-1972,定义为电动玩具,该标准于1972年11月用英语发行,12月用法语发行。
6.2除了乒乓球外,玩具不得由赛璐珞和组成。
7、毒性危害。7.1如果在合理可预见测试下,如果被儿童接触到,或者如果因损坏和泄露了玩具里面的填充物,玩具不得含有以下任何物质:及其衍生物;甲醇或者任何含有体积比**过1%甲醇的物质;石油馏分或任何含有体积比**过10%石油馏分的物质;苯;松脂或任何含有体积比**过10%松脂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
7.2玩具表面涂层不能含有以下任何物质:**过90mg/kg的总铅;在20℃下,溶入5%的搅拌10min后,锑,,镉,硒,钡总含量**过0.1%;本身含有汞的化合物。
7.3儿童吹的气球,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得含有任何芳香族,脂肪族或其他可以挥发体直接进入口中的**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