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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背景:2009年6月12日加拿大审议通过了《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anada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CPSA),并与2010年12月15日签署,自2011年6月20日起正式生效,并且取代存在近40年的加拿大《危险产品法》(HPA)*1部分和附录1,成为加拿大正式法律。
近年来,**对消费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加强执法力度,欧美各国均了相关的消费品法案。
CCPSA禁止对人类健康与安全构成或可能构成不合理危险的消费品的制造、进口、销售和宣传,并对消费品的包装和标签做出相关禁止的规定,赋予加拿大**强制回收不安全产品的权利。同时,CCPSA还采取了若干辨别消费品是否危及人类健康或安全的措施,从而更有效地预防或处理可能的风险。此外,还提出某些针对特殊产品的要求,涉及儿童玩具、婴儿奶瓶、可放入嘴中的产品、儿童护理品、水壶、滑雪和滑雪板头盔、床垫等产品,限制双酚A、邻苯二甲酸盐、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
一、CCPSA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管控范围
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由加拿大卫生部主管,管控包括家用、和运动等非商业用途消费品及其组件、零部件和包装的制造、进口、销售和宣传。
CCPSA附录1规定了豁免管控的消费品类别——因为已有专门的法规管控这些产品,如爆炸品、化妆品、食品和(包括自然产品)、机动车等。
二、CCPSA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禁止要求
1、禁止制造、进口、宣传和销售的消费品。
从2011年6月20日起,CCPSA将禁止、制造、进口、宣传和销售下述消费品:(1)CCPSA附录2中的消费品:包括婴儿学步车、婴儿自动喂奶装置、含有的显微镜用液体、含有双酚A的聚碳酸酯婴儿奶瓶等在内的15类消费品被禁止制造、进口、宣传和销售。这15类消费品全部来自于《危险品法》附录1**部分。(2)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3)加拿大卫生部要求强制或自愿召回的产品。(4)加拿大卫生部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条文所发出的命令而执行的措施所涵盖的产品。
2、包装和标签禁止要求。若消费品的包装、标签或宣传广告出现虚假、误导或欺骗的情况,加拿大卫生部可就其安全性对该产品颁布销售禁令:(1)禁止在产品安全或安全证书、符合性方面作出虚假、具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包装和标签;(2)禁止宣传和销售利用、具误导性或欺骗性声明作为包装、标签或广告的消费品。
3、安全管理措施
3.1检测,研究和信息收集。加拿大卫生部可要求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进行检测、研究或信息收集,以证明产品符合《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或其附属的特殊产品法规的要求,或防止产品不符合法案要求。加拿大卫生部亦可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以文件形式提交该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检测或研究的结果。此项要求大大加强了CCPSA的执法力度和有效性,对中国企业来说,较好的应对即是将出口产品的相关资料及测试报告提前准备好,以随时供加拿大卫生部审核。
3.2文件准备和保存。根据《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的要求,任何人士基于商业目的制造、进口、宣传、销售或消费品,须准备和保存产品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产品销售时间和地点。这将有助于推动整个供应链内对产品追根溯源,尤其是在发生消费品召回事件时方便及时快速的应对。上述记录须保存至少六年,并在加拿大卫生部提出书面要求时提供予当局查阅。
3.3事故报告制度和产品召回措施。为了降低不安全消费品或潜在不安全消费品的数量,《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设定了消费品潜在健康或安全问题的报告责任,作为系统化的早期预警和监测。当产品导致或在合理预见的情况下会导致个人死亡或对其健康有严重不利影响(包括严重受伤)的事故时,消费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销售商须在获悉事故后的两天内,向加拿大卫生部及其供应商提供他们所掌握的任何与该事故产品相关的所有资料。与此同时,消费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获悉事故后的十天内,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此外,有别于加拿大现行的行业自愿产品召回制度,新法案还专门设立了加拿大卫生部检查员,授权其召回不合格产品及采取相应纠正措施。